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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国税局关于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相关涉税业务办理的通告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为了确保建筑服务业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涉税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预缴税款
    (一)外市纳税人到南京市内提供建筑服务业时,应按照南京市国税局划分的委托代征范围,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相应的委托代征单位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并预缴税款。
    (二)我市纳税人在南京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业时,应按照南京市国税局划分的委托代征范围,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含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到相应的委托代征单位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并预缴税款。
    各委托代征单位地址和代征范围见附件一。
    三、关于发票代开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高淳、溧水、六合区范围内的项目,应到所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在其他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应按照南京市国税局划分的代开发票范围,到相应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延伸点申请代开。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延伸点地址和代开发票范围见附件二。
    (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到税务机关委托的街道、乡镇委托代征代开点申请代开发票。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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