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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营改增相关涉税业务办理的通告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了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涉税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办税地点
    南京市各区国家税务局办税地点见附件1:
    另外,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预缴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继续由原地税机关受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业务办理地点见附件2: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办理地点见附件3:
    二、关于发票使用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5月1日以前,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如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相应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关于增值税发票抵扣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评定为201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可登录江苏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四、关于纳税申报
    2016年5月16日前,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纳税人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选择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各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委托代征点申报缴纳增值税。
    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6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欢迎纳税人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尽快掌握和熟悉营改增政策及征管操作流程。纳税人也可登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jsnj-n-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968887**办税服务特服号,关注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njgs_js)了解营改增相关政策。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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