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400-166-3656

客服咨询

  • 注册公司选址
  • 土地厂房咨询
  • 融资贴息扶持
  • 其他投资咨询
  • 首页其他企业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出处:南京招商引资政策 http://www.025zs.com/15

    上一篇:

    下一篇:

    ×
    用户注册

     

    登录 忘记密码?
    ×
    用户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